11月15日,东盟10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15国领导人告竣协议,正式签署区域全面经济同伴关系协定(RCEP)。日前,中国自由贸易区效劳网宣布了RCEP文本。协定文本共20章,其中第六章为“标准、技术规则和及格评定程序”。第六章全文如下:
就本章而言,《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附件一中划定的术语及其界说应当适用。
一、本章应当适用于可能影响缔约方之间货物贸易的中央政府机构的标准、技术规则和及格评定程序。本章不得适用于:
(一)任何第五章(卫生与植物卫生步伐)所涵盖的任何卫生或植物卫生步伐;以及
(二)政府机构为其生产或消费要求所制定的采购规格。
二、每一缔约方应当接纳其所能接纳的合理步伐,包管其领土内的卖力标准、技术规则和及格评定程序的制定、接纳和实施的地方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在本章的执行历程中的合规性。
三、本章的任何划定不得阻止一缔约方以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本章相一致的方法,制定、接纳、实施或维持标准、技术规则和及格评定程序。
一、每一缔约方确认其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下列条款经须要修改后并入本协定,成为本协定的一部分:
(一)第二条,除第四款、第七款、第八款和第十二款外;
(二)第四条第二款;
(三)第五条,除第四款外;
(四)第六条第三款;
(五)第九条第一款;以及
(六)附件三,除第一款外。
二、如凭据第一款并入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任何划定与本章的其他划定纷歧致,应当以后者为准。
三、任何缔约方不得仅就指控违反并入本条第一款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条款的任何争端,诉诸第十九章(争端解决)项下的争端解决。
一、缔约方认识到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在协调技术规则、及格评定程序和国家标准,以及减少不须要的贸易壁垒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二、在决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二条、第五条和附件三意义上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是否保存时,每一缔约方考虑 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下称“WTO TBT 委员会”)宣布的《委员会关于制定与第二条、第五条和附件三有关的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的原则的决定》(G/TBT/9,2000年 11 月 13 日,附件四)以及随后与此相关的决定和建议中列出的原则。
三、缔约方应当在适当的情况下,增强相互之间在例如WTO TBT 委员会等其他国际层面的运动中讨论国际标准和相关问题时的协和谐相同。
一、关于标准的制定、接纳和实施,每一缔约方应当包管其制定、接纳和实施国家标准的一个或多个标准化机构接受并遵守《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附件三的划定。
二、如制定一缔约方的国家标准需要对相关国际标准内容或结构进行修改,应另一缔约方请求,该缔约方应当勉励其标准化机构提供标准内容和结构方面的差别,以及差别的原因。除实际递送用度外,此项效劳的任何收费对海内外各人员应当相同。
三、除第二款外,每一缔约方应当包管其一个或多个标准化机构包管不制定、不接纳或不实施在目的或效果上对国际贸易造成不须要障碍的,对国际标准内容和结构的修改。
四、每一缔约方应当勉励其领土内相关的一个或多个标准化机构与其他缔约方的一个或多个标准化机构之间在如下领域进行相助:
(一)交换标准的信息;
(二)交换与标准制定程序相关的信息;以及
(三)在有配合利益的领域进行国际标准化运动。
一、每一缔约方应当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二条第四款的规模内,使用相关国际标准或其中相关的部分,作为其技术规则的基础。如一缔约方未将此类国际标准或其相关的部分作为其技术规则的基础,应另一缔约方请求,该缔约方应当解释其原因。
二、在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二条第二款时,每一缔约方应当考虑可供选择的替代计划,以包管拟议接纳的技术规则对贸易的限制不凌驾为实现正当目标所必须的限度。
三、纵然其他缔约方的技术规则差别于自己的规则,每一缔约方应当积极考虑将其他缔约方的技术规则作为等效规则加以接受,只要该缔约方确信这些规则足以实现与其规则相同的目标。
四、如果一缔约方不可接受另一缔约方的技术规则作为其自己的等效规则,应另一缔约方请求,该缔约方应当解释其作出决定的原因。
五、在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二条第八款时,如一缔约方不是凭据产品的性能而是凭据其设计或描述特征来制定技术规则,应另一缔约方请求,该缔约方应当解释其原因。
六、除爆发宁静、健康、情况�;せ蛘吖夷驳慕艏蔽侍饣蛎媪俦⒋死辔侍獾耐餐�,缔约方应当允许在技术规则的宣布和生效之间留出合理时间间隔,以为出口缔约方的生产商提供富足的时间使其产品和生产要领适应进口缔约方的要求。就本款而言,“合理时间间隔”通常应当被理解为不少于六个月的期限,除非该期限导致无法实现技术规则所追求的正当目标。
七、应有兴趣制定与另一缔约方技术规则相似的技术规则的一缔约方的请求,被请求缔约方应当在可行的规模内提供相关信息,包括其在制定历程中所依据的研究或文件,秘密信息除外。
八、每一缔约方应当将其中央政府机构制定和接纳的技术规则无差别且一致地适用于其全部领土。为进一步明确,本款不得被解释为阻止地方政府机构以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相一致的方法,制定、接纳和实施特另外技术规则。
一、除《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五条第四款划定外,每一缔约方应当包管中央政府机构使用相关国际标准或其相关的部分,作为其及格评定程序的基础,除非应请求作出适当说明,指出此类国际标准或其相关的部分由于下列原因尤其不适用于相关缔约方:国家宁静要求;避免欺诈行为;�;と死唷⒍锘蛑参锏纳蚪】�,或�;で榭�;基本气候因素或其他地舆因素;基本技术问题或基础设施问题。
二、为提高效率,制止重复,以及包管及格评定的本钱效益,每一缔约方认识到接受另一缔约方作出的及格评定程序结果的重要性。
三、每一缔约方应当尽可能包管接受另一缔约方的及格评定程序结果,纵然另一缔约方的及格评定程序与自己的程序差别,除非这些程序不可确保切合与自己程序等效的技术规则或标准。
四、应另一缔约方请求,一缔约方应当解释不接受该另一缔约方及格评定程序结果的原因。
五、每一缔约方认识到,凭据该缔约方的情况以及所涉及的具体部分,保存一系列广泛的机制以便当接受另一缔约方实施的及格评定程序结果。此类机制可以包括:
(一)对有关缔约方各机构作出的及格评定程序结果的互认协定;
(二)缔约方认可机构之间或有关缔约方及格评定机构之间的(自愿)相助安排;
(三)对及格评定机构进行认可,包括通过相关多边协定或安排,认定及格评定机构具备资质,以认可其他缔约方所给予的认可;
(四)指定另一缔约方的及格评定机构;
(五)一缔约方单方认可另一缔约方作出的及格评定程序结果;以及
(六)制造商或供应商的自我及格声明。
六、应合理请求,有关缔约方应当就第五款所提及的机制,包括其制定和实施,进行信息交流或经验共享,以便当接受及格评定程序结果。
七、缔约方认识到包括区域性组织在内的相关国际组织,在及格评定领域的相助中可以发挥的重要作用。在这方面,每一缔约方在便当这项相助时,应当考虑该缔约方相关机构在此类组织中的加入状况或成员资格。
八、缔约方同意勉励相关及格评定机构开展更密切的相助,以便当缔约方接受及格评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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